清廉声声传第二季 | (15)组织决定岂容挑肥拣瘦
发布时间:2025-07-22 22:00 浏览量:1
任何党员,如果目无组织,试图凌驾于组织之上,或者游离于组织之外,甚至背叛组织,迟早都是要出问题的。为强化组织意识,我们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典型情形和突出问题进行剖析,通过真实、直观、生动的案例,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供一面镜子。
组织决定岂容挑肥拣瘦
某县委老干部局决定把党员胡某从A村调整到挂钩帮扶的B村,担任驻村扶贫工作队员。但是,胡某以自己能力不够、照顾家人不便为托辞,拒绝执行组织决定。其行为对全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造成了恶劣影响,最终受到党纪处分。
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九条“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、调动、交流等决定”的规定,胡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。
胡某的行为是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典型表现。身为党员,组织纪律就是铁律,必须执行,不容个人作主。首先,胡某没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反映的是党性意识不强;其次,没有把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必须履行的义务,反映的是组织意识淡薄;最后,没有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高度考虑党组织的决定,而是公私不分、计较个人得失,影响了工作的顺利推进,反映的是缺乏大局意识。如果任由这种行为滋生蔓延,那么,在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、作选择、搞变通,也就见怪不怪了。
实践中个别党员干部面对正常的岗位调整、工作安排不顾全大局,习惯于打自己的“小九九”,对组织的安排不满意,与组织讨价还价,对岗位挑三拣四,对工作挑肥拣瘦。说到底,这些想法和做法都是私心太重、党性不纯、组织纪律淡薄的表现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:“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,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‘纸老虎’‘稻草人’,造成‘破窗效应’。”党组织的决定就是命令,纪律规矩不容亵渎。每个党员都应当正确对待党组织的任何安排,无条件地、不打折扣地服从党组织的一切决定。